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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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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证券建议您在充分了解采用网上证券委托的风险及本协议中免责条款含义后再谨慎考虑,决定是否采用网上证券委托交易形式并与我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签订本协议。
甲方(开户人):
股东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
上海股东帐号: 资金帐号:
深圳股东帐号: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传呼:
手机: 邮编:
通讯地址:
股东签名: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航空证券____________营业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经办人: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签署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网上委托交易风险揭示
第一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具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上述风险均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
第二章 网上委托交易
第二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交易"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证券营业部。
第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 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开户申请及保证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证券买卖委托的申请;
甲方保证填写于本协议所属的开户资料,以及以其他方法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均真实、正确及完整,并对所提供资料形成的后果负责;
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实,使得乙方不能及时有效地与甲方取得联系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乙方应于受理甲方证券网上委托交易申请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八条 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九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的,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在网上交易结束后"注销"登录,由于网络浏览器通常会记录用户最近访问过的页面,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在离开所使用的浏览器之前关闭该浏览器,对于因甲方原因而导致他人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甲方亲自进行之操作,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用于网上交易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并承诺合法使用正版网络浏览器软件进行网上交易,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建议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前或于同时,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或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任意一种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网络下达的交易委托,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五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七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八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违 约 责 任
第十九条 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对该损失乙方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对甲方"证券帐户"上的保证金和有价证券的留置权和处理权。
第四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协议所指证券帐户销户为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公布或通知甲方。
新协议应经甲方本人签署,但若乙方以邮政形式向甲方寄出新协议后一个月内未收到甲方明确的反对意见,则视同得到甲方本人的签署。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提前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证券管理机构的有关法规的约束,同时也受国家及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今后颁布的有关法规及修改之约束。
第二十五条 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之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切涉及本协议所属"证券帐户"下的证券,现金及其它利益或权益的争议,乙方均按国家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的法规、裁决或有关指令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或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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